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夏利芬(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7****4921):
本院受理原告郑振兰诉你、余怀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273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判令被告余怀喜归还借款70000元,利息78400元(利息按2分计算,从2018年11月10日至2023年7月12日止,56个月×1400元=78400元),之后利息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共计148400元。2.被告夏利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要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根清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10月17日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一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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