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胡凤琴(公民身份号码:3623231984****4820):
本院受理原告叶帅与被告胡凤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362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尾款1386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法律咨询服务费20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王根清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4年1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3年11月29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联系地址:江山市北环路133号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