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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浙0881民初3439号原告王洪标与被告朱土阳、绍兴硕福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06 17:01:41    阅读:9519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朱土阳(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2****0310):

本院受理原告王洪标诉你绍兴硕福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0881民初3439号民事判决。判决确定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在浙DS0701重型自卸货车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洪标因涉案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68330.3元。二、被告朱土阳赔偿原告王洪标因涉案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2290.35元,被告绍兴硕福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一、二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王洪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68元,减半收取2834元,由被告朱土阳负担。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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