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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881民初1998号原告徐仙英诉被告郑忠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26 08:40:28    阅读:11377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忠旺(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9****2914):

本院受理原告徐仙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881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郑忠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仙英货款137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元,由被告郑忠旺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审法官:王建双       电话:0570-411933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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