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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881民初3708号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泽荣、郑水友、江山市骏驰汽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副本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26 08:45:58    阅读:12080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泽荣(3308231976****6912)、

郑水友(3308231973****0026)、

江山市骏驰汽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      周泽荣、郑水友、江山市骏驰汽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370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周泽荣、郑水友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133377.49元及利息损失(此利息从每一年度最后一笔垫款之次日起算,暂算至2016年8月18日,此后的利息继续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江山市骏驰汽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产生的全部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29日14点1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6年9月26日

 

联系人: 李亿朝                     联系电话:0571-4119121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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