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汪小琴(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9****2914)、王嘉晨(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98****2724)、王嘉暄(公民身份号码:3308812004****2728):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881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汪小琴对王剑鸣所欠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计至2016年6月20日止的利息18696.6元,从2016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90000元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8.1‰计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王嘉晨、王嘉暄在继承王剑鸣的遗产范围内对王剑鸣所欠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同第一项)承担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4元,减半收取1237元,由被告汪小琴、告王嘉晨、王嘉暄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承办人:王建双 书记员:陈佳昱 联系电话:0570-4119337/411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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