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江 山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严庆成(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7****4113):
本院受理原告缪卫飞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881民初350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代其偿还给债权人毛建军借款本金48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7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48000元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月利率0.5%据实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承办人:王建双 书记员:陈佳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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