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蔡建新(3308251966****4537)、戴叶萍(3308251967****5323):
本院受理原告余善福、张江仙、华月芬、余瑶、余沛丞诉被告蔡建新、戴叶萍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蔡建新、戴叶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善福、张江仙、华月芬、余瑶、余沛丞欠款31757元。案件受理费594元,由被告蔡建新、戴叶萍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2016年9月29日
联系人: 柴燕敏 联系电话:0570-4833513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峡口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