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冬祥(3308231975****3713):
本院受理原告姜有(友)堂诉被告姜冬祥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3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姜冬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姜有(友)堂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旅行期间的债务。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姜冬祥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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