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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881民初2120号原告刘红卫诉被告吴方菊离婚纠纷裁判文书网络公告送达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14 09:34:31    阅读:6898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方菊(3308231976****2767)

本院受理原告  刘红卫  被告吴方菊离婚  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准予原告刘红卫与被告吴方菊离婚。二、婚生女刘娇茜随原告刘红卫共同生活,由原告刘红卫独自抚养成人。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红卫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6年10月14日

 

联系人:  李亿朝                      联系电话: 0571-4119121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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