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伟(3308811984****7537)、何锦玲(4504221987****0881):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伟、何锦玲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王伟、何锦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9051.45元,并支付从2016年5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0375‰据实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旅行期间的债务。案件受理费2012元,由被告王伟、何锦玲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201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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