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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881民初3572号原告曾金梅诉被告姜纪荣、姜水利一案民间借贷纠纷应诉材料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19 08:34:41    阅读:5500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纪荣、姜水利

本院受理原告曾金梅姜纪荣、姜水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357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                 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5560元,支付利息39357.6元(2016年8月15日后的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被告承担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内。本院定于2017年1月20日上午9:00时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6年10月19日

 

联系人:陈力群                     联系电话:0570-4119163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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