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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881民初4222号原告陆雪琴诉被告陆承森离婚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20 09:30:36    阅读:4849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陆承森(3308231958****9114)

本院受理原告  陆雪琴   你 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本院 (2016)浙0881民初422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17年1月23日下午14时40分  本院峡口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6年10月20日

 

 

 

联系人:林肖                    联系电话:0570-4833512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峡口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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