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建农(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8****5514):
本院受理原告徐仙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881民初2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建农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伍飞仙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从 2010年11月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建农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主审法官:王建双 电话:0570-411933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