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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881民初2560号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山市恒大生猪专业合作社、徐达贵、毛菊林、陈建伟、凌师仙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21 09:15:32    阅读:5652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江山市恒大生猪专业合作社、徐达贵、毛菊林: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陈建伟、凌师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881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山市恒大生猪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6年3月20日为34236.75元,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300000元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4.325‰据实计算);二、被告徐达贵、毛菊林、陈建伟、凌师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14元,由被告江山市恒大生猪专业合作社、徐达贵、毛菊林、陈建伟、凌师仙共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 江山市恒大生猪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证:5757****-8)

徐达贵(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6****5136)

毛菊林(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3****512X)

 

 

主审法官:王建双       电话:0570-411933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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