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盘华、娄藕菊、李兴标、陈丽娟:
本院受理原告毛晶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881民初33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晶晶撤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陈盘华(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47****3037)
娄藕菊(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51****3023)
李兴标(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71****3015)
陈丽娟(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72****3044)
主审法官:王建双 联系电话:0570-4119322。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