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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881民初3334号原告毛晶晶诉被告陈盘华、娄藕菊、李兴标、陈丽娟民事裁定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1)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21 09:17:00    阅读:4588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盘华、娄藕菊、李兴标、陈丽娟:

本院受理原告毛晶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881民初33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晶晶撤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陈盘华(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47****3037)

娄藕菊(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51****3023)

李兴标(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71****3015)

陈丽娟(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72****3044)

主审法官:王建双       联系电话:0570-4119322。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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