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剑水、沈江蛟:
本院受理原告 周小怀 诉周剑水、沈江蛟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周剑水、沈江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小怀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据实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周剑水、沈江蛟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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