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水琴: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及郑志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3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郑志强、王水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755213.09元及利息损失(其中本金295002.9元的利息自2012年12月26日起、本金132041.08元的利息自2013年12月26日起、本金328169.05元的利息自2014年9月26日起、本金0.06元的利息自2015年1月24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52元,由被告郑志强、王水琴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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