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土木(3308231958****6916)、张申祥(3308231968****6112):
本院受理原告毛立书诉你们及柴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430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黄土木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支付利息(自2016年5月4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的15‰计付;2、判决被告张申祥、柴金芝依法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内。本院定于2017年2月7日11:0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承办人:章永进 联系电话:0570-4119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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