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龙(3308811988****4133)、杨俊(3424011991****1868)、郑兴发(3308231952****4115)、姜善爱(3308231955****4125):
本院受理原告郑利、薛王芳诉被告郑龙、杨俊、郑兴发、姜善爱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423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 1.判令被告郑龙、杨俊、郑兴发、姜善爱共同偿付两原告垫付款43606.18元及利息损失(损失从2016年3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467%计算);2.由被告郑龙、杨俊、郑兴发、姜善爱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30内。本院定于 2017年2月8日上午9时 在 本院贺村法庭 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6年11月3日
联系人:戴剑平、毛羽白 联系电话:0570-4119302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