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黄荣全(3305231966****0517)、杨飞(3305231978****5224):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明煌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吉递铺汇佳建材商行、黄荣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368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模板款2357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30内。本院定于 2017年2月10日上午9时 在 本院贺村法庭 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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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