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雪生(3308231982****811X):
本院受理原告周爱霞诉被告毛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3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毛雪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根土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据实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旅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毛雪生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201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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