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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881商初4034号原告王国建诉被告蒋朝寿裁判文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07 10:08:58    阅读:4208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告

 

蒋朝寿(3623231967****4519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4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蒋朝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国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被告蒋朝寿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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