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蒋朝寿(3623231967****4519):
本院受理原告熊星诉被告蒋朝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431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2.4万元及相应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2月10日上午9时0分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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