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江 山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祝建雄(身份号码:3308231978xxxx0012)、伍晓霞(身份号码:3308231980xxxx5520):
本院受理原告祝小青、姜梅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用55000元;2、确认被告祝建雄坐落于江山市双塔街道社稷坛148号房屋对前述第一项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请张贴六十日)
二○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联系人: 刘建芬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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