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惠珍(3308231978****8124):
本院受理原告鲍岳云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3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郑惠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鲍岳云2014年7月10日至2016年7月9日的房屋租金并赔偿利息损失:2014年7月10日至2015年7月9日止的房屋租金14400(房屋租金15400元,扣除保证金1000元),利息损失以154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9日止的房屋租金16940元,利息损失以1694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元(已减半),由被告郑惠珍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承办人:章永进 联系电话:0570-4119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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