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审判流程 >> 送达公告 >> 正文内容
 
  (2016)浙0881民初3842号原告鲍岳云诉被告郑惠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裁判文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09 09:53:52    阅读:4608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告

 

郑惠珍(3308231978****8124

本院受理原告鲍岳云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3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郑惠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鲍岳云2014年7月10日至2016年7月9日的房屋租金并赔偿利息损失:2014年7月10日至2015年7月9日止的房屋租金14400(房屋租金15400元,扣除保证金1000元),利息损失以154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9日止的房屋租金16940元,利息损失以1694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元(已减半),由被告郑惠珍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承办人:章永进                  联系电话:0570-411937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Copyright © 2015-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www.jsfycourt.gov.cn 版权所有

北环路133号 电话:0570-4119111 4119110(执行) 传真:0570-4119111 邮编:324100
访问量: 188003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