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冬祥(3308231975****3713)、周丽娟(3308231975****3728):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425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359586.63元及其利息损失(此利息从每一年度最后一笔垫付款之次日起算,暂计算至2016年9月5日,此后的利息继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因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2月13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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