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审判流程 >> 送达公告 >> 正文内容
 
  (2016)浙0881民初4549号原告郑新明诉被告蒋朝寿副本材料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11 11:06:06    阅读:4658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蒋朝寿(3623231967****4519

本院受理原告郑新明诉被告蒋朝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454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蒋朝寿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2月17日下午14时20分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6年11月11日

 

 

联系人:  管玉江                      联系电话:0570-4119149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Copyright © 2015-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www.jsfycourt.gov.cn 版权所有

北环路133号 电话:0570-4119111 4119110(执行) 传真:0570-4119111 邮编:324100
访问量: 18802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