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水明(3308231977****8711):
本院受理原告巫振宇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425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8537.4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12月24日开始,本金20万元,按月利率10.08‰计算,至清偿借款之日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2月13日上午10时0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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