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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881民初3615号原告浙江宝威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化德县北辰冶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16 14:38:36    阅读:4890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化德县北辰冶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2779481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长顺镇东泽工业园区):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宝威电气有限公司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3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化德县北辰冶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宝威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95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2013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据实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50元,减半收取111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175元,由被告化德县北辰冶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2016年11月16日

 

联系人: 刘建芬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江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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