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根宜(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4****0055):
本院受理原告毛云法诉刘根宜、上海天德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6)浙0881民初346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 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2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60万元利息从2015年7月18日起计算;10万元利息从2015年11月17日起计算;20万元利息从2015年12月10日起计算;120万元利息从2016年1月8日起计算,均计算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2、律师代理费损失10万元由两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 15 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2月20日上午9:00 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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