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席建军(3308231973****1913)、裴小明(3308211972****0920):
本院受理原告翁建云诉席建军、裴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席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翁建云借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二、驳回原告翁建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翁建云负担675元,被告席建军负担67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