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戴培俊(3308231966****8910)、戴加士(3308231970****8913):
本院受理原告陈忠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6)浙0881民初467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戴培俊归还原告借款112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戴加士对上述第一项中的还款付息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17年2月22日上午08时45分在 本院峡口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6年11月21日
联系人:刘金萍 联系电话:0570-483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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