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钱经承(3308211982****3610)、周斌(3308251987****3733):
本院受理原告严徽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4756号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钱经承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从2015年3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周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17年2月23日9:0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管玉江 联系电话:0570-4119149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