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严利武(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6****4137)、徐素芬(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6****5520):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严利武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6年3月20日的利息8398.35元,从 2016年3月21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0.35‰计算给付)。二、被告徐素芬对上述第一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8元,由被告严利武、徐素芬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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