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正仁(3308231963****2514)、徐玲华(3308231963****2544)、杨家扬(3308811993****0017):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杨正仁、徐玲华、杨家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404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浙江铭家宝宅门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息至2016年7月31日为313924.37元,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22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8.851251‰据实计算,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3.2768765‰据实计算,若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2、由被告浙江家园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江山市上余特色工业园区兴工路36-1幢101室、36-2号、36-3号以及被告杨正仁、徐玲华所有的坐落于江山市须江镇南区景星山庄二街48幢13、15号和须江镇南门路97-4幢的房地产对上述第一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由被告浙江家园门业有限公司、杨正仁、徐玲华、杨家扬对上述第一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状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2月28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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