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审判流程 >> 送达公告 >> 正文内容
 
  (2016)浙0881民初4900号原告聂海剑诉被告章成猛买卖合同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25 09:13:03    阅读:5070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章成猛(3308221979****2136):

本院受理原告聂海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490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小额诉讼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80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内。本院定于2017年2月28日9:3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承办人:章永进                  联系电话:0570-411937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Copyright © 2015-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www.jsfycourt.gov.cn 版权所有

北环路133号 电话:0570-4119111 4119110(执行) 传真:0570-4119111 邮编:324100
访问量: 188022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