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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881民初4275号原告蒋仁仓诉被告姜志功买卖合同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01 09:38:49    阅读:3953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姜志功(3308231950****2318):

本院受理原告蒋仁仓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4275号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17年3月9日9:0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承办人:管玉江                联系电话:0570-4119149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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