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姚义军(3308251975****3532):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博奥电气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4149号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4000元整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3月9日10:0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承办人:管玉江 联系电话:0570-4119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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