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国清(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57****0055):
本院受理原告宣城盛宇房地产有限公司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464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徐国清对大庆市萨尔图区恒安消防器材供应处欠原告的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中2015年1月1日之前的利息均按月利率1.5%计算为154700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本金9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2、被告徐国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3月7日9:1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6年12月5日
承办人:柴燕 联系电话:0570-4119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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