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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881民初441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诉吴波、郑雪琴、姜明、毛君、郑石兴、毛建芳、郑露婧、江山市友恒钢构件制造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06 08:47:27    阅读:4327次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郑雪琴(3382319781125****):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诉吴波、郑雪琴、姜明、毛君、郑石兴、毛建芳、郑露婧、江山市友恒钢构件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吴波、郑雪琴归还贷款本金721786.48元及利息;2、被告姜明、毛君以其共有的位于江山市城中路10幢347室房产,被告郑石兴、毛建芳、郑露婧以其共有的位于江山市江东大道100幢8号房产对本案债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被告江山市友恒钢构件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债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确认原告有权在不处置抵押物的情况下直接要求江山市友恒钢构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17年3月9日上午在浙江省第五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联系人: 陈魁伟、徐琪涵                联系电话:0570-4119156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或各法庭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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