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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881民初4870号原告毛冬玉诉被告刘子荣民间借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08 09:40:02    阅读:4214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子荣(3308231967****431X):

本院受理原告毛冬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487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支付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据实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内。本院定于2017年3月9日10:3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承办人:章永进                  联系电话:0570-411937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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