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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881民初4798号原告毛志国诉被告程华礼副本材料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08 09:42:01    阅读:4307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程华礼(3308231963****2335

本院受理原告毛志国诉被告程华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479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900元及利息1290.5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3月13日上午9时0分江山市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6年12月8日

 

 

联系人:  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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