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正西(3308231975****4314)、成知(4301241986****8661):
我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吴国有、付正丽、姜正西、成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吴国有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其利息18227.92元,和从2016年10月8日起至全部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9.113959‰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付正丽、姜正西、成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37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吴国有、付正丽、姜正西、成知共同负担301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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