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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881民初4964号原告姜裕明诉被告金海容买卖合同纠纷副本送达庭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12 10:05:36    阅读:4241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金海容(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5XXXX2911):

本院受理原告姜裕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496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                 被告支付货款66000元及利息2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3月1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联系人: 刘建芬                      联系电话:0570-411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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