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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881民初4277号原告姜有才诉被告杨建峰、夏小妹、杨建波、罗晓梅等开庭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12 11:03:58    阅读:4139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建波(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82XXXX4135)

罗晓梅(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84XXXX3082)

鹿邑县嘉德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62800001XXXX,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西环路中段):

本院受理原告姜有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427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杨建峰、夏小妹归还借款4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10万元从2015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据实计算,以借款本金70万元从2015年8月1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据实计算,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从2015年9月6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据实计算,以借款本金50万元从2015年9月6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据实计算);2、被告杨建波、罗晓梅、鹿邑县嘉德置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3月16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联系人: 毛羽白                      联系电话:0570-4119302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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