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朱爱敏(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8****6725):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红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汪军、衢州万鑫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通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祝小华、翁慧卿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5)衢江商初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被告浙江通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祝小华、翁慧卿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江商初字第1965号上诉状副本。被告浙江通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祝小华、翁慧卿上诉要求:1、撤销江山法院(2015)衢江商初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6年12月16日
承办人:柴燕 联系电话:0570-4119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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