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祝建国(3308231978****3113)、严荣燕(3308811985****2727):
本院受理原告刘小忠诉祝建国、严荣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516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 1.要求两被告支付原告饲料款共计25586元,支付从2014年12月16日起至饲料款25586元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天内。本院定于 2017年3月22日上午9时00分 在 本院贺村法庭 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6年12月19日
联系人:戴剑平、毛羽白 联系电话:0570-4119302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