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裕香(3308231981****1323)、朱炳辉(3308231981****0319):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裕香、朱炳辉、王芝英、王良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434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期限通知、合议庭成员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诉称:2015年3月9日,徐裕香由朱炳辉、王芝英、王良法作担保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 9.362499‰,借期一年。按季结息,到期还本,若未按期还本,加收50%罚息。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利息。现要求徐裕香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和利息 44846.37元,及从2016年7月3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4.043748‰计算的利息,朱炳辉、王芝英、王良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由四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提供借款申请书、个人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融资保证函、借款借据、还贷息回单、收贷收息凭证、双方身份证信息予以证明。对此,你可提出答辩并提供证据。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周增俭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祝志敖、郑书丁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3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6年12月19日
承办人:周增俭 联系电话:0570-4119305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