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江山市星华金属薄板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诉浙江盛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江山市天盛金银饰品有限公司、江山市星华金属薄板有限公司、周家华、周彩英、周斌、詹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523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浙江盛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的利息应为19395.83元,从2016年10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0.390625‰计算);归还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的利息应为72734.37元,从2016年10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0.390625‰计算)。由被告江山市天盛金银饰品有限公司、江山市星华金属薄板有限公司、周家华、周彩英、周斌、詹婧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由上述被告承担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内。本院定于2017年3月24日上午9:00时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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